您当前的位置 :天津滨海网>实事 > 正文
针对超过“48小时”的工伤认定,不能靠一个个的个案来纠偏
2021-06-24 16:10:37 来源:新安晚报 编辑:

现代人的工作强度、工作压力不断加大,因此引发疾病并导致伤残、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,如果仅以死亡与否、抢救时间作为工伤的判断标准,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,还有可能发生伦理风险。今年5月,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。(6月22日《法治日报》)

根据现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只有职工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”。“48小时”的规定,近年来备受社会争议。特别是担心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,少数职工家属会选择提前放弃治疗或抢救,将陷入伦理困境,也有一些残忍。今年5月,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,可以说是对“48小时时限”的纠偏。

然而,针对超过“48小时”的工伤认定,不能靠一个个的个案来纠偏。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,远程办公成为常态,人们的工作方式、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,已经突破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作地点范畴,如果该条例不进行修订和完善,依然机械地按照“老规矩”进行工伤认定,显然已不合时宜,越来越多的职工将被排除在工伤待遇之外,也有违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。因此,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,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,就非常有必要。

有专家建议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、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,即应“视同工伤”。这样,既可以避免发生伦理风险,也可适当地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,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。其实,工伤认定不应该在抢救时间的长短上“做文章”,应当以“工作原因”为关键要素,实行“工作原因”推定原则,“万变不离其宗”,不论抢救时间有多长,只要职工确确实实是因为“工作原因”而导致伤亡,都应该认定为工伤,从而真正体现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性。

工伤认定,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。工伤保险法规亟待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,尽快制定更加合理、公平的认定标准。在工伤保险条例尚未修订和完善的情况下,各地人社等部门不应再纠结于“48小时时限”,当从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角度考量,在实践中多一些人性化温情,不妨特事特办,让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,都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。(丁家发)

相关阅读
分享到:
版权和免责申明

凡注有"天津滨海网"或电头为"天津滨海网"的稿件,均为天津滨海网独家版权所有,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;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"天津滨海网",并保留"天津滨海网"的电头。